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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4     阅读:4408次
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本集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本集团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集团及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根据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会计准则。
第三条  凡涉及集团及子公司款项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经济事项,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会计手续,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公司)等机构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集团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受集团总裁委托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集团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协助财务总监工作,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集团各公司、项目部设立财务科,配备相应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实际运行及财务核算工作,具体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财务总监是集团及各公司财务宏观监控、资金筹措及各项目各公司投资发展工作的负责人,日常工作对董事长负责,领导财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财务部的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控制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为集团及各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董事长制定集团及各公司战略,并主持集团及各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
三、合理筹集、调度资金,对集团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监督整个集团的财务收支,如实反映集团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四、制定集团及各公司资金运营计划、年度利润计划、工程项目利润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监督各项目各公司资金管理报告和预、决算,审核集团及各公司重大资金流向,保障新项目资金的供给。
五、制定集团及各公司融筹资、投资计划。参与集团及各公司重大项目的分析和决策,并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为集团及各公司的发展和投资等事项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和决策依据。
六、审核各项目各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交集团及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报告,做好集团及各公司财务报告的决算编制及结果分析。
七、协调集团及各公司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维护本集团及各公司的利益。
八、完成集团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人工作职责
财务部负责人是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工作,主持公司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核算工作,日常工作对财务总监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指导其制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监督公司各项财务活动,增强公司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组织财务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财务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工作有序的进行,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后续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
三、参与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编制上报公司财务预决算草案。
四、制定落实会计岗位责任制,合理人员分工,保障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贯彻执行集团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从经济可行性角度提出主导意见;参与重大购销合同的签订;参与公司产品定价方案。
七、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及高效运行
八、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时报送会计及管理报表,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九、在集团协助下,具体负责银行借款等资金筹集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合理安排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按月上报资金收支计划。
十、严格各项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
十一、具体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会计电算化水平。
十二、在集团协助下,加强与工商、银行和税务等部门沟通,吃透有关政策,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公司负责人对集团负责,在集团授权范围内自主理财。
二、依据集团公司年度总体财务预算,具体制定并实施公司财务预算,保证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
三、负责落实集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并审批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有效执行。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领导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重要财务收支事项,报集团财务总监审核,并报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成本的形成及存货等各项资产的收、发、转移、盘盈和毁损等的原始记录是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集团及子公司必须根据公司统一规范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资料设置帐簿,不准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对于需办理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交财务部,财务人员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与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点,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资产的清查盘点,进行帐实核对、帐帐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进行报批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负责人移交由集团财务总监监交。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的各种内控制度。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对帐单必须做到每月核对,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必须进行现金盘点,如果出现长短款,应当立即做出记录,并查明原因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货币资金收付票据必须加盖“收讫”、“付讫”或“转讫”字样的戳记。
第十八条  实行钱帐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及保管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支票等结算票据实行专人保管,银行印鉴由两人保管。公司的法人印鉴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长(资金部长)保管。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的付款必须经审批的付款通知单或有效票证办理,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后付款。对于手续不完善或不符合财经政策的款项,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个人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于借款超过1个月以上的个人,由财务部负责催收,如遇特殊原因暂欠的,必须在接到催收通知一周内将经总经理审批的批条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登记并追踪报销还款情况;无正常理由接到催收通知后一周内不还款的,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前次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得再借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备用金”二级科目,对个人借款实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
二、个人劳动报酬、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应收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建立定期盘存制度。应收票据台帐应逐项登记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及到期收回情况。

第五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准备的流动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及产成品等。由于集团成员公司是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法人,因此,在存货分类上应根据公司行业特点进行存货分类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归供应部门管理,外购商品、产成品归销售部门管理;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归生产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实物台帐,金额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
第二十七条  存货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价格核算,发出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比价采购制度,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大额主要材料采购或工程项目应采用招标进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列入成本。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更,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根据税法规定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本集团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分类项目                             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0年
二、运输设备                           5年
三、电子计算机                         5年
四、电子配套设备(复印机、空调等)     5年
五、办公用家具                         5年
六、房屋、建筑物                       20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责任。公司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将盘点情况报集团财务总监办公室,待集团批准后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审批制度,完善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完工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针对工程项目不同建设期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制定各项工程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完工项目需经预决算的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决算报告书及移交清单上报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人固定资产,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七条  每当会计期末,固定资产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余额熟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十三条  如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及要求,对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归集,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核算制度,配合生产经营部门制定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努力作好成本管理,及时进行成本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加强定期盘点工作,确保成本核算资料的可靠真实。
第四十七条  成本核算应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以实际消耗、实际价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成本;正确划分各项费用的界限,不准混淆不清,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费用的开支,必须认真执行集团制定的《日常费用管理办法》,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费用报销。

第九章 对外投融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融资必须经集团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融资。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集团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权衡收益与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上报集团董事会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应建立相应台帐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有价证券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执行和保管等方面明确职责分工,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集团各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十章  经营收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收入指集团各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五十五条  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十六条  销售发票的领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销售部门设专人管理,规范使用,开票内容必须与销售实际业务内容相一致;发票填制必须规范、完整、不涂改,作废发票必须将所有联数完整保管,并加盖作废章。
第五十七条  销售部门有责任与客户核对帐目,回笼销售货款;财务部门有责任配合其及时对帐,办理银行结算手续,月末财务部门必须向销售部门提供应收帐款明细余额表,督促确保销售收入及时入帐。
第五十八条  集团各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期末根据应收帐款余额及其帐龄分别不同比例计提坏帐准备。具体比例如下:
帐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
1—2年                      10%
2—3年                      20%
3—4年                      30%
4—5年                      40%
5年以上                     100%

第十一章  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九条  利润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做好利润的分析工作,季度、年度要有详细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可供分配利润减去已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为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集团各公司上报集团会计报表时间:
报表种类                  报送时间
月度报表                  月末后5日内
季度报表                  季末后10日内
年度报表                  会计年度终了后20日内
第六十四条  集团要求提供的管理报表,按集团要求的时间、内容、格式上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凡对内、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必须经集团财务总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集团各公司对内、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由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部长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等会计档案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订权由集团地、董事会行使,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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