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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4     阅读:4325次
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管理,维护集团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内部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审计部门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四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和集团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子公司兼职审计人员应积极了解、参与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并对各子公司或部门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集团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设立审计督察部。审计督察部对集团董事会负责,行政上由集团副总裁直接领导;集团子公司兼职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对集团审计督察部负责。
第八条  集团审计督察部设部长、审计助理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各子公司分别配备兼职审计人员1人,由集团审计督察部根据审计任务调剂使用。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内部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条  审计督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投资项目工程的预算、决算等事项;
(三)审计经济效益;
(四)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五)评价经营风险;
(六)审计集团所属单位有关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七)根据集团各项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拟定《审计处罚规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提供有关项目投资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资料及执行情况、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务流程、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集团召开的有关投资、资产处置、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各子公司、各项目部投资有关资料、文件、计算机财务会计系统及电子数据,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进行现场清查;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公司或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报董事会批准,对各子公司、各项目部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投资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对各部门、各子公司、各项目部有关人员不按集团《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费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错误,要求其严格按集团相关规定办理,并向集团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守职业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集团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而要求审计人员予以回避的,经审查属实,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集团审计督察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各片区兼职审计人员进行交叉审计,也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或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计划,是指集团审计督察部和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定时期内的审计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计划两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项目实施审计的时间及全过程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由审计督察部编制完成,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项目审计计划应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完成,并经分管审计的集团副总裁批准。审计督察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审计督察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分管审计的集团副总裁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审计期间;
(三)审计小组人员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具体实施的审计步骤;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督察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各部门、各子公司、各项目部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审计通知可采用电话通知的形式,特殊任务时也可以采用审计人员现场通知的特殊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督察部负责拟制,以集团名义下发。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对象;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期间和审计时间;
(四)审计对象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需要协助的事项;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集团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章  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询问;
(五)函证;
(六)计算;
(七)分析性复核。
第二十七条  经集团授权,审计督察部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士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计对象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证据应当由至少二名内部审计人员提取,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六章  审计底稿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实审计部及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制度;
(五)为今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档、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编号及页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制度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集团所有,由审计督察部专人保管。
第四十条  审计督察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审计督察部以外的部门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审计督察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通知,按审计程序对审计对象实施审计后,针对审计目的就审计对象的投资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审计程序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三)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四)审计报告应针对审计对象的投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性的改进建议;
(五)审计报告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处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正文;
(三)附件:
(四)签章;
(五)报告日期。
第四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期间和审计时间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制度的情形,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审计对象投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意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审计督察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对象征求反馈意见。
第四十七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督察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如异议成立,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上报集团。
第四十九条  审计报告由分管审计的集团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审计督察部下发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并督促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落实纠正措施。审计督察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八章  审计决定

第五十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督察部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分管审计的集团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后,以集团名义下达给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各项目部或相关人员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审计决定下达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或相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提出申诉,集团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后续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审计督察部为检查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或相关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而延续的审计。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各分公司、各项目部或部门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十四条  审计督察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五十五条  审计督察部应将后续审计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十六条  审计督察部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五十七条  当审计对象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决定采取暂缓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时,经审计督察部负责人报告分管审计的集团副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审计督察部应根据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六十条  审计督察部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集团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或人员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督察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集团按相关规定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各项目部或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投资经营资料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督察部提交集团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集团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集团现行审计规定与本制度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督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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