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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4     阅读:5841次
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各项目工程推进效率,加强集团工程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三条 项目部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条 项目部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财务制度拨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部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工程投资部分,经批准可增加投资。 
第十一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
第十二条 设计工程发生的增项部分应在本设计工程动态投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调剂资金解决。
第十三条 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各项目部组织实施。
一、项目部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三、实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预算部,纳入项目部的用款计划。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用印制度。
第十七条 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项目部签订的项目合同,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项目部应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专门的合同文本。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所有合同复印件均应交财务部一份。
第二十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请预算内资金拨款。首次上报资金支付需附经审批的预算报告,资金拨付申请应说明申请资金规模的理由,报告上次已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其余事项根据请款表填列)。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按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明确支付审核责任和程序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上报集团财务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各种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付款票据。付款票据须有经办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缺少任何一个签字,不予付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价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收款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部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支付合同尾款前,应全面清理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资金部、财务部及预算合同部相关人员应按月或季对各项目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认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使用不当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分摊费用,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结算。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各公司财务部及集团公司财务部及资金部备案。建设管理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项目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费用项目和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分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明细项目设置应与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对应项目保持衔接。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竣工(完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项目部管辖的
全部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条 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完成其所实施部分完工财务决算后,由项目部指定建设管理单位汇编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落实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和人员,明确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部门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下列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
一、重大金额索赔;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部、审计部及工程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和问题,按照监督与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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